2025年9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揭露了典当行业的高息陷阱。以下是对该事件的详细揭秘: 案件经过2013年7月,孙某、钱某夫妇为筹措资金,与某典当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典当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3%,换算成年利率为36%,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换算成年利率为180%。在拿到当金当天,典当行预先扣除了2.5万元综合费用,孙某、钱某夫妇实际到手当金仅有97.5万元。后因资金困难,二人未能按期赎当,形成绝当,但在接下来四年里一直坚持还款,累计还款总额达159.03万元。然而,典当行却将他们告上一审法院,索要“剩余”的100万元当金及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用。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孙某、钱某夫妇仍需归还98.2万元当金及后续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夫妇二人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高息陷阱揭秘预扣费用不合理:典当行在放款时预先扣除2.5万元综合费用,这属于“砍头息”行为。在本案中,典当双方未事先约定可预扣综合费用,典当行单方预扣缺乏依据,这种行为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与借款本金不符,但却要按照原本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息费利率过高: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换算成年利率高达36%,逾期还款违约金年利率更是高达180%,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虽然典当行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年息费利率不得超过24%,本案中典当行主张的费率总和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法院判决结果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当金应依法认定为实际取得的97.5万元,典当行向当户主张的所有费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以97.5万元为当金,按年利率24%计算,息费总额应为57.6万余元,而孙某、钱某夫妇累计还款已达156.03万元,扣除息费后,剩余部分已足够冲抵当金,至此典当行的债权已全部得到清偿。因此,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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