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发布了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新规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是一些地区的相关情况:北京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的《北京市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公园、博物馆等场所配套便民商业的支持举措及相关出证要求。例如,部属及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科研教学空间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除现行出证方式外,还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出具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场所配套便民服务空间申请证照的,除现行出证方式外,还可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出具证明文件。上海市奉贤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上海市奉贤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草案)》的修订工作,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该细则明确了以非居住用房、城镇居住用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相关要求,以及经营主体住所使用证明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在本区范围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可以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认定的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内集中登记。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形成《攀枝花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需于2025年8月3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海南省: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市场主体原则上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中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建筑物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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