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新规为《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具体介绍:出台背景:为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贯彻“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满足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合作需求,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该规定。主要内容:文件正文共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与注销,委托储存和异地设库,附则。正文后附三个附件,分别为《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京津冀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现场检查细则》《药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主要亮点: 申办流程统一:京津冀申办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申办标准、程序和申报材料,许可证编码方式统一编排,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统一表述。 仓储面积要求一致:新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整件货储存区需设自动化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托盘货位不少于2500个。开办三方物流企业,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自动化立体仓库与自动化密集库托盘货位数总和不少于5000个,零货拣选系统货位不少于3500个。 仓库设施设备统一:入出库管理需自动化,采用动力输送线、巷道堆垛机等设备实现货位自动分配等功能。整件货储存区应建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7米及以上,货架内安装巷道堆垛机不少于3台;自动化密集库需安装不少于6台货架有轨穿梭车。 人员配备统一:企业需设立物流管理部门,配备2名及以上物流管理人员和1名及以上计算机管理人员,且应具备相应学历或职业资格。企业设立自营分库的,每跨省增加一个分库应增加配备1名及以上物流管理及1名及以上计算机管理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至少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各2名,每增加一个分库应相应增加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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